2022年10月,广西小伙朱某给公安机关打了个电话,称不想偷渡出境。当民警将朱某及其女友带回,意外发现存在隐情,朱某竟与他人合谋,打算偷偷将女友卖到缅甸夜场。
日前,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公开,朱某因犯拐卖妇女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。
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,2022年9月,时年22岁的朱某结识被害人央某,二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。后朱某与他人商议,欲拐卖央某到缅甸夜场“坐台”,从中获利。同年10月2日至5日,朱某谎称带央某偷渡出境务工。同月5日,二人到达东兴市准备偷渡出境途中,因央某不同意单独偷渡出境,朱某无奈将央某带回。途中因二人迷路,朱某报警称不想偷渡出境,请求出警处理,民警到达现场将二人带回办案部门。同月6日,公安机关对朱某处以行政罚款,后民警发现朱某有其他犯罪嫌疑并于同月9日将其抓获归案。
法院审理认为,朱某将妇女卖往境外,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。关于朱某提出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的辩解,经查,朱某已经着手实行将被害人卖往境外的犯罪行为,由于被害人出境前拒绝独自出境,其犯罪意图未能实现,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,是犯罪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故朱某该辩解不成立,法院不予采纳。关于朱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,经查,朱某于2022年10月6日以偷越国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,到案后仅交代其与被害人一同偷越国境事实,未提及其意图拐卖妇女到境外的事实,为此公安机关仅对其处以行政罚款,后公安机关发现朱某有诱骗他人偷渡出境的犯罪嫌疑,遂于同月9日将其抓获,朱某第二次到案后才供述其拐卖被害人的事实,故朱某就拐卖妇女罪不具有自动投案情形,不符合自首的认定,其到案后如实供述,应认定为坦白,可以对其从轻处罚。朱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,法院不予采纳。朱某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综上,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